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某乙青岛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青岛分公司赔偿张**车损102482元,施救费80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109282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乙青岛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4日22时00分许,张**驾驶张**所有的鲁某某****号车辆行驶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某某处时,发生单方事故。经交警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系车辆实际车主,且在某乙青岛分公司投保商业车损险,因车辆维修费用无法与某乙青岛分公司达成一致。
某乙青岛分公司辩称,本案事故系单方事故,无法确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对事故的原因有异议...(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