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a**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平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拖欠工资127857.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1、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入职被告处,担任ios开发工程师职位,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0元。进入公司后与被告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2、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仍一拖再拖,拒绝支付。3、2024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4年8月16日单方面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a**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文书还有2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