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诉被告沈**、沈**、沈**、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沈**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对四被告拆迁所得货币安置补偿6657119元进行析产,分割出属于原告沈**的三分之一份额计2219039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沈**系兄弟关系,三兄弟(还有一哥哥为沈**)于1979年3月12日写有《分书》一份,约定了其父母的财产分配。其中第三条约定“半间草间折价200.00元,有阿土先卖,如若阿土不要卖就有阿牛卖,阿牛不要卖,同阿虎壹间去理手续”,据原告所知,被告沈**在没有出钱买下半间草间的情况下就将草间私自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后,该草间在2007年12月29日以被告沈**的名义进行了拆迁,安置了坐落于齐贤街道兴浦...(本文书还有3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