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坤楼农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鹅池村十一组未作答辩。
应坤楼农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应坤楼农户与安信公司及鹅池村十一组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李*镇鹅池村**号组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判决安信公司恢复案涉土地“沙刀水”和“道角坨”的原状、返还案涉土地;3.本案诉讼费由安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13日,鹅池村十一组组织召开土地流转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该会议有应坤楼农户代表人应坤楼等32户参加,32户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同意将鹅池村**号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安信公司长期经营使用。同日,应坤楼户作为甲方,安信公司作为乙方,鹅池村十一组作为丙方(法定代表陈*林),签订了《李*镇鹅池村**号组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该合同书载明:为助推李*边贸小城市建设,乙方自愿对其厂区进行搬迁,并发展花卉苗木产业,经乙...(本文书还有3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