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的财物已经追回,...(本文书还有344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