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北京红蓝****(以下简称红蓝服装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被告红蓝服装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红蓝服装集团支付原告李**2002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保险补偿金24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在被告红蓝服装集团工作近17年,在工作期间,被告红蓝服装集团未按国家规定为原告李**缴纳养*保险,致使原告李**现在的生活条件非常不好,看不起病,经济负担非常大,现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红蓝服装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其次,被告红蓝服装集团系乡镇企业,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本文书还有2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