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襄阳支公司)与被告张**、王**及第三人张**、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财保襄阳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542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10日15时25分许,被告王**无证驾驶张**所有的鄂fc****轿车,在襄州区**镇**村路口北路段与马某驾驶陈*所有的鄂f9****相撞后弃车逃逸,事故致车辆受损。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负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鄂f9****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等保险。2023年4月,陈**原告申请代位求偿,要求原告全额赔付其车辆损失并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公司。后原告公司向陈*指定账户支付54262元,履行完赔付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王**无证驾驶张**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张**作为车辆所...(本文书还有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