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孛**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南岗********(以下简称南岗公司)、新疆生产***************(以下简称农四师电力公司)、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能公司)、伊*威源**********(以下简称威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2)新40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2.本案案涉费用由南岗公司、农四师电力公司、伊能公司、威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孛**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南岗公司与伊能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一部分工程...(本文书还有4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