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潼***********与被告杨**、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潼***********的负责人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10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的土地租金6279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把140余亩土地出租给杨**,其中,水田57亩,干田85亩,一台土24.9亩、二台土约35亩、坡土约139亩。《协议》中约定了租金的计算方式。杨**按照协议付了2016年、2017年、2018年的租金。2019年,杨**和杨**背着社员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将总价格变更为每年62790元,比按照原协议,每年少了5674元。2021年的承包费,杨**至...(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