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赔偿调挖机款31000元;2、偿还转账款5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石料合同,原告按合同履行开始调挖机,2019年1月2日4台挖机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在施工途中,经常有人干涉,后得知工地石料不合法,挖机无法生存就走了,原告与被告协商此事,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挖机费用31000元及转账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给付3000元。现特起诉至法院,要求支持诉请。
被告丁**辩称:1、双方签订的石料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表面上是购销石料合同,实际上是被告平整祖坟山场地,该合同应为无效。2...(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