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男,196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男,1975年9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再审申请人谌**、谌**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叶**、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谌**、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叶**、杨**系挂靠人,该两人将工程分包给谌**、谌**”,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将工程分包给谌**、谌**的主体是某某公司,不是叶**、杨**。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曲解司法解释规定的意思,枉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