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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喀喇沁旗***********等民事申请审查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内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5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喀喇沁旗***********、王*及一审被告北京某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申请再审称,(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王*以喀喇沁旗***********的资质承建案涉工程,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喀喇沁旗***********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陆**承担给付义务。陆**与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不具备合同无效情形。(二)陆**与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经确定陆**的职务为工程师,虽未签订书面岗位协议书,但不能以此推定陆**没有从事工作。陆**虽无工程师资质,但...(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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