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以浔检刑诉(202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犯盗窃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指控:
1、2022年7月15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覃**在九江市28路公交车(赣g01××**)上将被害人邹*某随身挎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盗走。
2、2022年9月1日上午8时43分许,被告人覃**在九江市101路公交车(赣g07××**)上将被害人陈*某随身挎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
2022年9月1日上午9时许,公安民警在九江市浔阳区沙子墩附近抓获被告人覃**,并从其身上查获九江公交ic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黑色双肩包一个、黑色单肩包一个。
被告人覃**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覃**所犯...(本文书还有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