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恒昌************(以下简称恒昌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新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恒昌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申请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通过云庭审远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昌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遗漏案涉房屋共同所有人韩**、案涉房屋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博州分行),没有查清案件事实,错误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导致恒昌隆公司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恒昌隆公司于2021年7月向中国银行博州分行调取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房屋抵...(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