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广州市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入职被告处任保洁主管;原、被告双方各提供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但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原告所持版本约定基本工资为4000元,被告所持版本约定基本工资为1895元,签订日期均为2017年11月7日,均约定原告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在番禺锦绣香江。原告的最后工作日是2020年2月29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20年2月。
(二)关于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休息日、工作日和中午值班的加班费,并提供《考勤表》复印件予以佐证。经查,原告负责制作每月的考勤表,及填写每位员工的工资总额及加班费,其中原告工资总额为4000元/月,自2018年4月起为4500元/月,由每位员工签名确认;考勤显示原告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况。
被告则主张已经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本文书还有3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