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应**因与被上诉人汪**、原审第三人青海豪邦**********(以下简称豪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豪邦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应**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23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的还款金额错误,对双方“协议书”的原意分析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原审在采信证据方面不符合《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借款金额错误,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负担。
汪**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应予驳回。
应**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汪**偿还应**借款373300元;本案诉讼费由汪**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汪**承揽...(本文书还有3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