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辩称,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被告负全责,但事故认定书证实行政认定,不等同于刑事认定;事故发生路段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而案外人的车辆停放的非机动车道内进行休息,系违法占用道路从事交通活动、违法停放;事故发生在凌晨,案外人停放的车辆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识等措施,没有引起注意,导致事故发生;事故路段设有标线,并且该路段在施工,系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停车路段;事发地点为交叉口,而案外人是在交叉口50米内停车;事发路段正进行路面石子、沥青施工(尚未完成全沥青铺设),而该路段道路管理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被告误判误驾,在小汽车加油时车轮遇到异物打滑、方向失灵且难以控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如果不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被告人车辆就不会与其相碰,最多会与路边的荒地或围栏发生碰撞,完全就避免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案外人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认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胡**在该事故中...(本文书还有3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