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喜洋*********(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桂林**********(以下简称国贸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喜洋洋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违约金440万元;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建筑于2019年5月1日盛大开业,该建筑没有验收合格,就不可能消防验收合格,位于涉案建筑的大型商场“益华城”就不可能开业。被上诉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不认可涉案工程已经竣工,故意隐瞒重要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认定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上诉人故意不履行回迁协议,按照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在该项目建成不能将场地提...(本文书还有3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