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前程******与被告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本院因原告申请,追加原债权人海宁市天********(下简称“天籁公司”)作为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郭**为天籁公司股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天籁公司发现,自2014年起二被告以各种名义多次从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借支款项共计9778424.85元。因案外人天籁公司结欠原告款项无力清偿,故将天籁公司拥有的对两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天籁公司也向二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截止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未就转让后的债权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支款项9778424.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778424.85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郭**、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一、原告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存在...(本文书还有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