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与被告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蒋**、人保北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2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9333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421.03元,护理费9960元,误工费86951.1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200元,复印费39元,以上共计381591.43元;2、请求判令人保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自费药非医保药费,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蒋**予以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7日9时,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大道...(本文书还有3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