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035元、误工费2700元(15天×180元)及交通费300元,合计40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30日14时20分,被告王**驾驶电动两轮车沿兴庆区上海东路新安家园西区××号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时,与原告马**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该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王**、马**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原告马**无责任,...(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