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武**、樊**与被告武**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武**、樊**诉称,武绍钦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分得西安市xx村xx号房屋一套。夫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为武**、武**、武**、武**,原告武**为武**的儿子,原告武**为武**的儿子,原告樊**为武**的女儿,被告武**为武**的女儿。武绍钦于1984年去世,武**于1993年去世,武**于1997年去世。2010年5月23日经家庭相关成员友好协商,就房屋分配达成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由谢*某和武**均分,二人各占50%,谢*某又将自己分配部分分配给武**、武**、樊**,三人分配比例为武**50%、武**25%、樊**25%。2019年6月26日三原告和被告签订《分配协议》,拆迁办默认...(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