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潍坊某某******、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潍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潍坊某某******偿还原告杜**机制砂款3800443.95元及利息(以3800443.95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孙*对潍坊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4月开始至2023年10月,潍坊某某******向杜**购买机制砂;2023年11月3日经对账,双方签署了两份...(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