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滨州市兄********、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人保滨州市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滨州市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0000.00元;2.要求被告人保滨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20日,袁**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沿高淄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蔡旺路口南150米处时,与停在路边的韩*鲁驾驶的鲁me××**(鲁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袁**受伤,经认定,袁**负事故主要责任,韩*鲁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保滨州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没有异议,但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涉...(本文书还有3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