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隆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对被告上海隆盛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一、案涉防水工程是甲定分包工程,即项目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补充协议第8.5条明确约定甲定分包采取独立计算方法,均由甲方核定,采取专款专付方法支付。二、原告与被告上海隆盛公司签订的建筑防水工程承包合同2.1及2.2条约定,被告上海隆盛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相关工程款及原告提供的发票后将扣除管理费后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建设单位没有支付被告工程款的,被告没有支付义务,且原告不得以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三、建设单位至今未向被告上海隆盛公司支付案涉防水工程的质保金。被告上海隆盛公司多次配合原告向建设单位催讨,已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了支付申请函,已尽到相关义务,被告上海隆盛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浙江兆禾公司辩称,一、被告浙江兆禾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上海隆盛公司签订了案涉防水分包合同,原告和被告上海隆盛公司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要退质保金的对象应该是被告上海隆盛公司。被告上海隆盛公司和被告浙江兆禾公司是额外签订的总包合同下的...(本文书还有4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