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上海东穆********、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浙06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4
  •  
  • 【案例概要】

    被告上海隆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对被告上海隆盛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一、案涉防水工程是甲定分包工程,即项目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补充协议第8.5条明确约定甲定分包采取独立计算方法,均由甲方核定,采取专款专付方法支付。二、原告与被告上海隆盛公司签订的建筑防水工程承包合同2.1及2.2条约定,被告上海隆盛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相关工程款及原告提供的发票后将扣除管理费后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建设单位没有支付被告工程款的,被告没有支付义务,且原告不得以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三、建设单位至今未向被告上海隆盛公司支付案涉防水工程的质保金。被告上海隆盛公司多次配合原告向建设单位催讨,已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了支付申请函,已尽到相关义务,被告上海隆盛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浙江兆禾公司辩称,一、被告浙江兆禾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上海隆盛公司签订了案涉防水分包合同,原告和被告上海隆盛公司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要退质保金的对象应该是被告上海隆盛公司。被告上海隆盛公司和被告浙江兆禾公司是额外签订的总包合同下的...(本文书还有4263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