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管理处、一审第三人昆明兆吉********、云南筑友*********、李**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案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与原告李**系夫妻关系,原告李**第三人李**之子。1963年9月20日,李**经申请取得原昆明市官渡区前卫人民公社金河生产大队同意建房土地批文(面积方圆二丈五尺××。其后,李**在该土地上建盖房屋,该房屋《门牌证》记载:门牌号码为××;单位名称为河尾小村;户主姓名为李**;地址为官渡区前卫镇金河办事处河尾小村。2004年10月20日,李*、李*在河尾小村第九居民小组办公室内,就二人及李*...(本文书还有3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