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回族***********(以下简称孟*联社)诉孟*回族***************(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张**、董**、河北恒瑞**********(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兴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张**、董**以及恒瑞公司、刘**、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兴旺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40000元及利息,被告恒瑞公司、张**、董**、刘**、刘**负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8日,被告兴旺公司与孟*联社宋庄子信用社签订了(冀)农信借字(2021)第h*****************2106080001号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4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6月8...(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