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林川公司)、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坤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被告青海林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青海坤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2800元、支付租金628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丝路河畔公寓式酒店商铺3-2-078商铺,商铺总面积为10.2㎡,购房价款为78500元。同时,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商铺交给第三人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为三年,即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后因义乌商贸城计划失败,2023年8月4日,经原、被告协商后双方签订了《退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自愿放弃3-2-078号商铺,被告在原告合同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退回原告商铺全款78500元,被告代办解除与第三人青海坤尚公司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原合同中第三年租金6280元与商铺退款一并转入。现被告仅退还20%的购房款即15700元,剩余购房款和租金至今未退,原告多次向被告主...(本文书还有5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