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与被告林*、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87611.83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9.5%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31.03元),利息、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22年3月31日为14178.64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628元;二、原告对被告赵**提供抵押的坐落在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平天路华鸿锦园**幢**室的不动产【浙(2018)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第一项诉请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在庭审中,原告明确以开庭审理之日为提前宣布到期日,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林*、赵**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7611.83元(其中宣告提前到期日前的已实...(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