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互为被告)张**与被告(互为原告)吉林省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为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齐*、被告(互为原告)吉林省翰***********(以下简称翰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翰林公司向张**支付拖欠的未回款提成145314.25元、质保金提成13919.42元、经济补偿金57167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55.65元;2.诉讼费用由翰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2020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原告仍在原岗位工作2020年9月23日,原告作为公司代理人与上海钻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290万元2021年5月18日,上海钻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最后一笔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提成2022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2022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一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否认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后原告向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17233.67元(其中已回款提成258000元、未回款提成145314.25元、质保金提成13919.42元)、支...(本文书还有6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