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正方***********(以下简称:正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7日,经本院传唤,上诉人吴**上诉人正方公司到庭参加庭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吴*原审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审未将《劳动合同》、《正方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作为定案依据,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故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改判。1.原审未将《劳动合同》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吴*入职时间根据正方公司陈述是在2007年,而涉案《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是在2009年12月9日,虽然两者时间不一致,但是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虽然入职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但上述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时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且一审判决后,吴*已经找到《劳动合同》原件,故一审法院未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2.吴*与正方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吴*报酬5400元/月,纵使吴*在2013年5月前担任会计并制作工资表,但是在2021年3月吴*与正方公司产生争议后,其不能将掌握的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报酬数额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还要求吴*提供其领取报酬数额的证据,显然不当。同时,就《安置方案》效力而言,2017年9月2日正方公司作出《关于同意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第3条“同意通过贵州正方***********破产清算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中明确吴*入职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96个月,经济补偿金为5400×8=43200元。从...(本文书还有7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