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因诉临沂市人***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以其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当事人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上述法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