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原告的营业范围以及各被告之间的关系。圣禹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7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在常*市范围内办理贷款担保等中介服务。银顶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4日。2016年6月14日,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持股比例100%;廖**为该公司监事。鸿鹰祥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5日。2018年6月6日,该公司股东由李**、李**等人变更为樊**(股权比例48%)、尹**(股权比例52%),法定代表人由李**变更为尹**;尹**(股权比例52%);2021年2月1日,该公司股东为尹**、樊**、李**、李**。
二、借款合同、保证形成的过程(一)8套预售商品房的情况2019年1月25日,湖南湘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银顶公司的委托,对银顶公司开发的位于慈利县商业门面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房屋估价总计14009000元2019年1月28日,银顶公司(出卖人)与圣禹公司(买受人)订立了8份《慈利县商品房预售合同》2019年1月28日,对应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有4份《慈利县预购商品房预告备案申请书》,为四间门面登记预售签约,但银顶公司与圣禹公司未在该4份申请书上签章2019年4月至6月,圣禹公司提交《退房申请报告》,要求将其在银顶公司购买要求将其在银顶公司购买的四间门面退房银顶公司于2019年5月至7月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二)借款情况2019年1月29日,圣禹公司(甲...(本文书还有5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