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湖北中天**********(以下简称中天恒瑞公司)、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鄂098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孙**不服,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9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鄂098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孙**的申请,依法追加李**、黄**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湖北中天**********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不服原告刘**提交的安陆涢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为本案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了重新鉴定。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湖北中天**********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6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5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