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中海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保理公司)、王**、扬州金汇******(以下简称扬州金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俞*诉称,1.判令被告中海保理公司、王**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中海保理公司、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扬州金汇公司对上述第1至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6日,原告(乙方)与中海保理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ksl-nt-2020040...(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