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典佳********与被告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典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陈*,被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典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加班费271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肖*于2018年3月进入武汉典佳********工作,从事配电网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基本工资(固定)加上绩效工资(浮动)组成。公司内勤工作人员每周*作6天,工作时间上午8:00至11:30、下午2:00至5:30。被告系外派人员,随其驻地供电公司人员上下班,每周*作天数为5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被告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每周*作时间为35小时,根本不存在加班问题。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