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当庭拆封杨**提交的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封某完好,外包装盒贴有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封条,封条上加盖该处印章。内有被诉侵权产品3件,数据线3根,百世快递运单一张,博士莱专营店名片一张,百世快递运单上记载收件人为“吴*霞”,手机号码为“1316272830”,收货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水果湖横湖水果湖广场b座**楼”,寄件人信息为“邵先生,电话:180××××9969,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另,备注信息为“共3件商品s530耳机卡其色×3”。
涉案专利授权设计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共六幅视图。涉案专利名称为蓝牙耳机,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接听电话以及音频传送,设计要点在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省略视图为仰视图,因其无设计要点。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进行比对。杨**认为,涉案专利产品为蓝牙耳机,从授权公告的文本看,未请求保护色彩,属于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整体呈单条阴阳鱼状,从主视图看,耳机内侧阴阳鱼眼部位为呈弧形凸起的圆形结构,该结构中部与一侧均有一个呈胶囊形的结构。从后视图看,耳机外侧表面较平,阴阳鱼眼部位...(本文书还有4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