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某某加工****(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第三人某某加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骞少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98311.81元、鉴定费990元,合计199801.8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份,原告受第三人雇佣到第三人处从事玉米加工工作,工作期间第三人于2023年6月12日为原告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其中人身伤亡责任累计责任限额32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率5%,每人伤亡责任限额8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500元。2023年9月9日下午,原告在第三人处干活时...(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