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提交意见称,一、东莞建工负有向廖**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其提出的债务抵销主张不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一)东莞建工与廖**签订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无效,东莞建工负有向廖**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取得财产的法定义务,廖**与天湖公司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即使东莞建工尚未从天湖公司处收回其支付的全部保证金,也不影响其向廖**退还保证金的责任,且利息应当从东莞建工收取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算。(二)债务抵销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相关债权债务应当确定、具体。本案中,东莞建工主张的债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原审法院客观上无法对其债权进行审查,且在东莞建工已就其拟用于抵销的债权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对东莞建工拟用于抵销的债权进行审查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二、刘*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应当得到支持。刘*在本案中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本文书还有3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