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山东农棵********(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437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开始,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圆葱等农产品,截止2022年11月28日,经与被告公司会计李**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43708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拒绝支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具状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经被告落实,并没有与原告发生过买卖合同行为,原...(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