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材料证明:2023年2月24日,马**犯罪后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达案发地点,马**配合调查,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
2.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材料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组××号马**家。马**家大门口位置地面有一具女性尸体,尸长1.55米,尸体头部朝南,足部朝北,尸体足部距离马**大门2.9米,面部朝上,上身着红色上衣,下身着黑色裤子,足穿白色鞋子,尸体衣着完整,尸体胸部有锐器伤,尸体所在位置地面有血泊。对尸体东侧腰部地面血泊、颈部地面血泊、尸体左手地面位置滴落血迹擦拭提取送检。马**家东侧荒地处可见一把棕色木柄短刀,短刀木柄朝北,刀尖朝南,短刀距离北侧胡先进家水泥地面0.06米,距离西侧水泥地面2.2米,短刀刀刃上有明显可见血迹。客厅北墙靠墙摆放一张跳台,在跳台地面有一把木柄把的铁锹,锹头朝南,铁锹长1.35米,木柄把长1.1米,铁锹...(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