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舒**、朱**、舒**、舒**、王**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成都某某第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舒**、朱**、舒**、舒**、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舒**、朱**、舒**、舒**、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某某公司、成都某某第一公司在2021年11月施工时,没有任何施工单位人员告知舒**等要在其房屋附近挖沟渠,且某某公司、成都某某第一公司在不对土质进行勘察是否能挖沟就挖其家房屋墙基里1米进去,现造成房基下沉**楼墙体裂缝、漏水。某某公司、成都某某第一公司属于野蛮施工,故意损坏他人私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之规定,舒**等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要求某某公司、成都某某第一公司对被损毁的房屋进行修复(用灌浆法将地基加固)。二、根据相关规定**房子地基旁边是不能挖沟的,它破坏了...(本文书还有4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