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城北*********(以下简称春辉租赁站)与被告宁夏振元******(以下简称振元公司)、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春辉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振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辉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及赔偿款145918.13元、违约金3022元,合计148940.13元;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为:诉讼费、保全费1265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经协商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施工的项目提供钢管、扣件、顶丝、套管等租赁物;租金分别为钢管0.015元/米/天、扣件0.01元/个/天、顶丝0.04元/根...(本文书还有3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