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潘**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与潘**签订《模板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一审判决依据该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认定潘**无权向某某公司主张追偿,明显属于事实...(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