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新电*************(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21)桂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2005年11月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基本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用工形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被上诉人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入职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进行招聘。被上诉人安**上诉人的工作量,不能在每日4个小时的时间内完成,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算工资的周*,发放的工资可以证实双方用工形式符合全日制用工特征。3.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就2008年之前的非全日制用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4.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岑溪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农村电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工资已经超过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审混淆用工形式...(本文书还有2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