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祥意********(以下简称祥意公司)与被告杨*、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意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意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因湘dx××××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垫付的赔偿款505776.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杨*答辩要点:1、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垫付款的诉请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2、原告的赔付款属于工伤赔偿性质,原告对被告不享有追偿权;3、原告诉请的事故车辆支出费用以及扣除免赔差额系原告自愿支付的费用,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在被告没有参与、也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自愿与尹某家属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答辩要点与被告杨*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杨*购置一辆捷达小轿车,欲经营出租车业务,因个人无营运资质,杨*便与祥意公司协商车辆挂靠事宜经双方协商,2011年1月15日,杨*(乙方)与祥意公司(甲方)签订《车辆收购协议书》,协议约定:1、甲方按招标文件和经营方式要求收购所有权属于乙方的,于2010年8月7日购买或注册登记的湘dx新车,车型为捷达…;2、此车收购成交价款为85000元,一次性付清乙方收取价款后,应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3、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办理…当天,祥意公司(甲方)、杨*(乙方)及担保人邱*(丙方)三方又就上述收购的车辆签订了《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本文书还有6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