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周**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某某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原告周**、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亲属周*1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1895.48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24日7时许,赵*某驾驶牌号浙d×××**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在某某县境内行驶,与原告亲属周*1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周*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原告依法主张权益,请求依法判准。
第三人陈述,事故发生后,我司为死者周*1垫付医疗费40816.67元,请求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