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慈溪*****(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慈溪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邹*、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邹*、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以被告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未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邹*、施*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即时返还所欠原告农商银行的借款本金582101.38元、支付至2024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23443.29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21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582101.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邹*、施**被告某...(本文书还有1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