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金朝*************(以下简称金朝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弘控股******(以下简称中弘控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朝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李**,中弘控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朝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金朝阳公司不予支付中弘控股公司占有使用费共18073424.66[(40000000×3.5%/365)×4712]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弘控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占用使用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金朝阳公司无须支付占有使用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