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方*、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方*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中国人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中国人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154986.9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2月18日16时25分左右,方*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g345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徽省凤阳县大溪河镇七里村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韩*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尾部,造成韩*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方*...(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